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车行业的运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所有从业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二、从业资格管理
1. 从业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2. 对驾驶员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无犯罪记录和社会信誉良好者方可上岗。
3. 驾驶员应熟悉城市道路情况,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车辆标准与维护
1. 出租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3. 车内环境整洁卫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运营服务规范
1. 遵守计价规则,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加价或变相收费。
2. 主动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行车安全。
3. 尊重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行驶;如遇堵车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乘客并协商解决办法。
4. 在接到订单后尽快到达指定地点接客,尽量减少等待时间。
5. 遇到紧急状况时优先考虑乘客安全,妥善处置。
五、监督管理机制
1.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 加强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3. 定期开展行业评估考核,表彰先进典型,惩处违规违纪现象。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今后若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更为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